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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网易]我们为何如此迷恋乱世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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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舰长
发表于:
2006/08/02 08:07pm
这大概是一种自虐心理吧~~~~~~~我说得太温柔了~~~~~~~
fww8fb
发表于:
2006/06/28 04:29am
警惕对最低收入人群的敌意
作者:庄华毅
据昨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称腐败垄断造成当前贫富差距拉大,该媒体根据统计数字预测,城乡收入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
贫富差距的扩大,已经引发了社会的分化和治安形势的恶化等一系列问题,腐败垄断应该为这种现象负最大的责任。而那些因为经济原因居无定所的人群在经济和治安上都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是最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群体。然而,十分不幸的,我们看到一些市民不是把治安问题的板子打在造成恶果的腐败垄断上,却对这一需要关心和帮助人群表现出厌恶、警惕和敌意,甚至力图把这种敌意上升到制度的层面。
抗击非典的科学英雄钟南山在自己的手提电脑广州遭抢之后,发表了建议恢复收容制度的讲话。钟院士希望通过收容制度加强对无业流浪人员的管理,以保证社会的治安。钟院士称:“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呼吁制度设计应该“以好人为本,不是以坏人为本”,认为“偷窃与抢劫的人,和城市流浪人员只有一水之隔。”不管他的本意如何,在他的谈话中,无业流浪人员已经被划入“坏人”、“敌人”的行列。他认为为了社会治安,即便对这个群体,包括对这个群体中的无辜人员实行严厉的收容制度也应该是在所不惜的。钟南山的讲话在网上发表之后,很快吸引了上万名网友点击投票,居然其中超过六成人表达了赞同的意见。
当代表着社会中坚力量的白领阶层对整个最低收入的人群表现出这样的敌意的时候,我们很难不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感到担忧。应该说,在抢劫和盗窃的团伙中,确实有着大量原本的低收入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在生活的压力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在每个时代都有着相似的一面。我们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本已不幸的人群上,不能简单地凭直觉把他们完全推向和谐社会的对立面,如果我们真的这么做,后果恐怕是不堪设想的。
治安恶化,我们应该更多地反思:贫富分化严重到现在的程度,到底是怎样造成的?其实很多市民也不是不知道腐败垄断造成的系列恶果,不是不知道低收入者尤其是流浪人员的辛酸和苦楚,不是不知道遏止收入差距的扩大,是解决治安难题釜底抽薪的最佳方案,然而在他们对那些腐败者、垄断者的屡屡抱怨和督促没有收得成效,在一年一年的期盼和失望之后,在拉近贫富差距以扭转治安的路途看来还是那么漫长的情况下,部分市民越来越多地把怨气和矛头集中到低收入群体尤其是谋生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身上。这就有点像鲁迅先生说的,“勇者愤怒,抽刀向更强者;怯者愤怒,却抽刀向更弱者”。这些市民觉得自己相对于谋生困难的群体而言更接近于国家机器,更有理由要求得到国家机器的庇护,哪怕因此而损害这一群体的正当权益,这是一种可怕的心理。
不管国家是否真的采纳钟南山的建议,如果这样的思想继续泛滥下去,如果更多的中等收入者觉得无力抽刀向腐败垄断而鼓吹抽刀向低收入者,那对我们整个社会而言,将会是一种难以回避的的不幸。
fww8fb
发表于:
2006/06/27 05:28am
作者:戴微微
据6月25日《信息时报》报道:过半网友支持钟南山主张重典整治街头犯罪。根据自己朴素的判断,钟南山提出了不同于其他学者的观点:“在设计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以什么人为本?就是应以好人为本,而不是以坏人为本,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他呼吁用严厉的措施来改善广州治安。
“乱世用重典”、“枪打出头鸟”等类似的经典故事在我们的历史上不胜枚举,《周礼》中也说: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我理解钟南山被抢包后的激愤心情,但是作为一名学者,轻率地把“以人为本”概念偷换成“以好人为本”,以对立主义的逻辑来因应广州治安现状,实在让人遗憾。在“过半网友支持乱世重典”的背后是我们惯性的典罚依赖和“杀之而后快”式的人治话语。
我们为何如此迷恋“乱世重典”?因为古代中国高度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形成了以国家主义为前提,以刑法工具论为基础,以重刑主义为主体的刑法思想。在立法上,迷信刑罚的功能,一些经济、行政、道德范畴的问题,却也纳入犯罪体系,动辄刑罚解决;加上我国刑法分则在法定刑配置上采用的是提供数类刑种并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模式,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优先考虑适用较重刑罚的意图,所以实体上的公正永远战胜着程序正义——“从重从快”才能“大快人心”。因此一碰到治安问题,就有人呼唤废除了的“收容制度”死而复生:这背后就是惶惶的“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的重刑主义。
但问题是,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任何治安都不会因为严刑峻法而瞬间澄明:首先,“街头乱象用重典”的提法不符合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本应是法治的一贯原则,不能因人、因事、因时而倚轻或倚重,“乱世重典”与“法不责众”永远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其次,撇开“典”的轻重不论,以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来框定人们的行为,这固然是高效的社会控制方式,但法律不是万金油,街头治安单单靠刚性法制的力量貌似强悍、实则软弱,道德、舆论、教育等合力作用也许比重典更治本吧。重刑不足以止奸,这已被历史经验反复验证,明代的朱元璋用剥皮食草的方法来制止贪污,但治贪成效不还是“朝杀而暮犯”吗。
关于“乱世重典”的“民意”,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意”本身包括“众意”和“公意”两部分,“民意”不等于“公意”,依“民意”办事未必就是真理——在希腊史上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一场屈从于民意中“众意”的非理性判决。显然,“众意”中的以杀止杀的思想是狂热的感性的,它表达的只是“对正义的一时饥渴”,而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犯罪学里有一个国际学界公认的“标定原理”:当一个初犯被司法程序确认为犯罪后,他自己也会把自己“标定”为犯罪人,到了监狱后,经过与狱友的交流就变成了熟手,出狱后往往变得更坏。某种意义上说:“众意”下的重典泛滥往往不是清明了治安,而是养成了更多的罪犯。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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